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9-09-18 15:35:41 阅读 1300

成文日期:2019-09-03

法 规 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9年9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名大企业是指年度缴纳税额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服务管理标准的企业集团和单户企业,以及广东省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所有境内主板上市公司。其中,年度缴纳税额指企业在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缴纳的税款金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缴纳的税款金额为当年度缴纳入库的税款金额。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指在广东省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集团总部及其在广东省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成员企业。企业集团年度缴纳税额为企业集团在广东省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缴纳的年度纳税额合计。

第三条  列名大企业集团名册管理范围分内资企业集团、外资企业集团。

内资企业集团为纳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或虽未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为集团控制且办理了工商或税务登记的广东省税务局管理范围内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他涉税组织机构。其中,集团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外资企业集团为全球总部控股并在广东省税务局管理范围办理了工商或税务登记的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他涉税组织机构。

第四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集团名称、上一级企业名称及其他涉税信息等项目,详见《广东省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表》(附件)。广东省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第五条 列名大企业名单由广东省税务局确定,定期发布,动态管理。

第六条 列名大企业名册信息按年维护。已入选列名大企业名单的企业集团总部和企业,应按照要求填报名册信息,于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市(区)级税务机关审核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广东省税务局。

第七条  列名大企业集团按年确定其成员企业。集团总部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组织填报集团成员企业名册信息,并于每年9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市(区)级税务机关核实成员企业名册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于每年10月31日前汇总上报广东省税务局。市(区)级税务机关对总部在本市(区)的集团,核实集团总部及该集团在本市(区)的成员企业名册信息;对总部不在本市(区)的集团,核实该集团在本市(区)的成员企业名册信息。

第八条 当年如新增符合条件的列名大企业,由市(区)级税务机关提出,并组织列名大企业按照要求填报名册信息,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广东省税务局。

第九条 破产、注销或年度缴纳税额连续两年未达到广东省税务局服务管理标准的企业,应从名册管理范围内调出。因上述原因需要调出名册管理范围的企业,由市(区)级税务机关组织核实,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广东省税务局。

第十条 列名大企业在名册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设置专职或兼职列名大企业数据联络员1名,组织开展名册信息填写、审核和报送;

(二)根据税务机关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名册信息校正;

(三)开展企业内部名册管理工作培训,对成员企业提供指导;

(四)数据联络员应按时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了解信息采集规范和流程,提高采集和报送质量;

(五)其他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对应报未报、提供虚假名册信息或拒绝报送名册信息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催报,督促企业及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情形的列名大企业,税务机关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用于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和列名大企业应建立名册信息管理工作沟通联络机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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