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土地权属变更、企业清理注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12-11 10:09:24 阅读 1655

成文日期:2019-06-15

法 规 号:国资发改革〔2019〕61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土地权属变更、企业清理注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改革〔2019〕61号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件)要求,各有关单位精心组织,加强协同,扎实有序推进,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如期完成。但是,改制后续工作中,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非正常经营企业清理注销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有待加快解决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权属变更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后,对改制前已经通过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凭权属证书及相关材料直接到土地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对已经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到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据69号文件及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审核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关于权属存在瑕疵的土地

改制企业对本企业使用的存在权属不清、证照不全、证实不符、土地与地上建筑物权属不一致等问题的土地,应抓紧列出清单,逐一理清具体情况并分析原因,研究提出解决措施,与相应自然资源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有关自然资源部门应结合企业实际,依法妥善解决,为公司制改制中的土地处置和变更登记提供便利。

三、关于非正常经营全民所有制企业清理注销

中央企业对其所属各级非正常经营的全民所有制子企业,要结合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等要求,按照规定抓紧完成清理注销工作。持续经营但存在出资人已注销、营业执照记载出资人与实际控制人不符等问题的企业,可由该企业出具有关部门划转文件和所属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相关证明及同意其注销的批复后,履行清算程序、申请出具清税证明,办理注销手续。存在营业执照被吊销、法定代表人失联、账务账册资料严重缺失、营业执照遗失等情况,且没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可由该企业所属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出具同意其注销的批复、该企业上级单位出具债权债务完结证明,到税务、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其中,法定代表人失联的企业提交的注销申请材料,由其上级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遗失公告,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作废声明公告,并提交公告样张。

公司制改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落实,确保政策落地,解决实际问题。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抓紧完成改制后续有关工作,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

 

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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