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07-11 10:59:54 阅读 1278

成文日期:2019-06-30

法 规 号:穗人社规字〔2019〕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参保单位:

为使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伤风险类别及行业基准费率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对各类行业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以下八个档次: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2%、1.3%、1.4%。具体行业分类及基准费率档次标准按照《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一览表》(附件)执行。

执行新费率标准后基准费率较《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穗府〔2014〕30号)的标准升高的行业单位,仍按原相应的标准执行。

二、关于特殊情形的行业类别及基准费率处理

(一)已依法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机构,按照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的行业,或者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基准费率。

(二)用人单位企业设立登记具有多种经营范围的,按照其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确定其行业类别及基准费率。

(三)用人单位企业设立登记经营范围无法对应行业类别的,根据其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按照“就低”原则,选择近似行业类别确定其基准费率。

(四)用人单位注册内容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相应要求,提交营业执照,及时办理行业类别变更。

三、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及浮动办法

按《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穗人社规字〔2018〕8号)执行。

四、进一步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

(一)在我市现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现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阶段性下调比例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下调我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3号)规定的30%统一调整为50%,执行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二)由于2019年5月工伤保险费已经按照下调30%征收,为减少对参保单位缴费业务办理影响,与国家文件相差的20%在2019年6月份补调,即:2019年5月31日前(含当天)已经办理缴费登记且2019年6月仍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其6月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下调70%执行,7月1日后恢复按照下调50%执行。在执行期限内,2019年6月1日及以后新办理缴费登记的参保单位,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下调50%执行。

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统一调至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8‰。

六、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储备金不再保留,直接纳入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

七、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涉及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维系社会安全和稳定大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各尽职责,密切合作,协同组织推进相关工作。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周密制定实施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基金管理措施。市社会保险信息部门要抓紧完成相应系统调整,为实施新政策提供技术支持。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广州市工伤保险费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6〕36号)同时废止。


 附表: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一览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1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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