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尤回答
- 小尤
- 回复于:2020-03-07 14:43:35
李小姐:您好!
根据您提出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一、甲乙签订代理业务,乙代理该业务是否需要符合公司经营范围?
回复:1、税法角度:无论是否在经营范围内,只要发生实际经济行为都应按实际情况缴纳税款。
2、公司法角度:对于经常性的业务,建议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对于其他一些临时、偶然发生的业务,不去变更经营范围的风险不大。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也规定了“税务机关可根据其所持营业执照核准的内容进行开业登记,但对经核查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税务登记内容不符的,税务机关应当依照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的法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按其实际情况征收税款。”
2、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一样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申请变更登记,对于经常性的业务,建议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而对于其他一些临时、偶然发生的业务,不去变更经营范围的风险不大。
二、乙代理业务过程中会收取第三方客户的钱支付给甲公司,规范的代理合同是双方签订,还是需要三方签订?
第一种开票及结算方式:乙公司代理业务以收取第三方结算额为佣金按比例与甲公司结算,是否乙公司开票及结算是约定的佣金?代收的往来款直接支付给甲公司,由甲公司开票给第三方公司?
第二种开票及结算方式:乙公司代收取的结算款开票给第三方,另佣金开票给甲公司,而甲公司对第三方收款开票给乙公司进行抵扣,这两种处理方式那个在税务上更规范,属于代理合同的操作方式。
回复:
实质是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收取第三方公司的款项,乙公司代收第三方公司的款项与从甲公司开具给第三方公司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情况,是一种票款不一致的情况,需要签订三方协议,受票方第三方公司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才可以作为增值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所以,只要能反应真实业务交易的行为,存在“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下,要实现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往往通过签订三方协议能更好的解决。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