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尤回答
- 小尤
- 回复于:2019-07-15 15:34:52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规定,企业或个人社会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即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在年底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税前列支 :
一是要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或者通过在有关部门公布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并在名单所属年度内进行捐赠;
二是必须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个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三是要取得按规定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